新闻 >> 正文

消除艾滋病病人就医歧视 防止病人铤而走险

2012-11-23 10:30:19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天津一名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肺癌患者隐瞒病情(HIV)从而顺利接受手术(肺癌)。所幸的是,经过各种事后检查,相关医务人员没有感染。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对此批示,要求不得歧视艾滋病人,又要保障相关医务人员安全。

这件事就像一颗击中湖面的小石子一样,引发了无数的涟漪。它不仅给人们心头带来一阵惊恐,更令人们严肃思考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以及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这名患者坦承欺瞒属无奈之举,然而他的做法却制造很大的风险和危机,因为毫不知情的医护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可能被感染。按照2006年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艾滋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就包括“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作为拒绝他的医院来说,应该被追究责任,该条例第五十五也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

艾滋病人就医难是个世界难题,关键就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尽量减少这种情况发生。在欧美,针对艾滋病人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以美国为例,1973年颁布的《康复法案》就已经明确禁止获得联邦资助的企业歧视传染病患者。之后,《美国联邦残疾人法案》(ADA)更为全面地保障了艾滋病人合法权益。

此外,美国35个州也各有与艾滋病相关的法律。以美国佛蒙特州为例,有专门的反对歧视艾滋病人的法律,明确禁止医院歧视或拒绝艾滋病人。该州特别规定,两种拒绝收治艾滋病人的情况是违法的,一是认为给艾滋病人治疗是危险的;一是认为给他们治疗需要特殊的技能。

谁都清楚拒绝收治艾滋病人是一种歧视。但是,现实中如果发生了天津这名患者遇到的情况呢?医院推诿说自己条件或技术不够。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看一则美国的判例,曾有一名牙医以缺乏特殊技能为由拒绝给艾滋病人提供治疗,后来,联邦法院驳回了牙医的说法,而采纳了专家们的证词,即认为给艾滋病人提供治疗理应在牙医的技术水平范围内,没有所谓的特殊训练和技术,否则就是技不如人或是从业资格不合格。

减少艾滋病人可能发生的传染,以及反对歧视艾滋病人,都需要完善的立法。应当确立的是,医务工作者的安全与艾滋病患者的就医权利同等重要。它们需要被置于一个有序的法律框架之内,然后,双方才会按规则出牌,否则潜藏的风险更大。如有违反,法律的惩戒作用将会产生必要的威慑。否则,像此次事件中处于“囚徒困境”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医患双方,无论谁先发制人,都可能会有损另外一方的权益。(祝乃娟)

  • 分享到:
  • 推荐到豆瓣
  • 地 区
  • 职 位
  • 年 薪
  • 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