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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咋缴税?

2012-11-27 16:53: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D先生是高管,高收入的副作用之一是税负也较高。H小姐,大学毕业一年,2012年9月份月薪只有3800元,每个月四金要扣680元,工资到手是3120元,还不足3500元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如果她每个月自己缴费300元,J公司为她缴费600元,则她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公司为她缴费350元,则她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税法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H小姐扣除四金后的工资是3120元,如果当月公司为她缴纳350元的企业年金,并且是按月计入H的账户,则H当月的应纳税的基数是3470元,还未达到3500元免征额的标准,则H的工资和企业为她缴纳的企业年金,她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税法对于当月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合并后的金额,超过免征额的,另有规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在这部分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要作为该员工单独1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本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若J公司为H小姐缴纳600元的企业年金,并于9月份当月计入其个人账户,则H小姐当月的应纳税基数为3720元,大于3500元的部分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H小姐9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720-3500)×3%=6.6元。

公司设立企业年金,如果员工未能在企业工作满一定期限,或者出现了其他违法年金计划的条款,企业就有权终止与该员工的年金计划,则企业缴费部分可能未必能全额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这样就会出现员工已经为这部分企业缴费的年金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部分企业年金最终却未能到达自己的个人账户的情况。我国税法对于这种情况明文规定:可以退税。

假设按J公司年金计划,员工享受企业年金1年,必须在企业工作满2年后才能全额享受。D先生已经在公司工作满2年,企业为其缴费2300×24=55200元。然而,按规定其需在工作满4年后方能全额享受这笔年金。但D先生最近提出辞职,那这笔年金将有50%不能计入他的账户。那么他能申请退还多少个人所得税呢?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125×24)×(1-2300×12/55200)=1500元。

需注意的是,办理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大多在企业手里,员工要拿到这些资料,有时候很不容易。税法规定,D先生申请退税需要持自己的居民身份证、J公司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J公司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J公司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这些资料,绝大多数都必须从企业取得,若D先生离职的时候与企业有一点儿矛盾,可以预见,D先生想要取得这些资料,肯定不会很容易。如果D先生不能取得这些资料,那么这退税一说,基本上是镜花水月了。

按中国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把所有执行年金计划的全部员工的相关信息都向税务局进行申报,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既然企业每个月都必须要全额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也全额掌握了企业年金缴税的实际情况,而离职的员工也不可能从其他的税务机关去申请退税,那么是否可以免除员工提供资料的义务,根据税务主管机关数据系统中已有的资料,经核实后,就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呢,这样才是真正的为纳税人服务吧!(汪蔚青)(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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