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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培训停发失业金合法吗?

2012-12-31 16:35:57 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近日,成都读者兰某来电话咨询:我2008年毕业后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在工作第一、二年,公司的效益很好,但在2010年下半年,由于国家房地产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商品房不容易卖出去,自然会影响到建筑行业,所以公司效益欠佳。有时工资还不能按时发放,并且不定期的随时裁员。今年7月,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并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而是通知我办理劳动合同终止交接手续。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后,我没有马上找到工作,由于在职期间公司为我买了失业保险,所以我在社会保险部门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维持生活。在失业的第二个月,劳动部门通知我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应新的工种的需要,我没有去,我认为我的专业很适合我,能够找到工作。于是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部门停发了我的失业金。请问:社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就兰某提出的问题,本报政策咨询室特邀请四川得道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三条保障线”为核心的社会安全网,和其他保险项目一样,起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安定的作用,促进就业再就业,推动企业改革,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在失业时领取失业救济金是有法可依的,但是,也不是无条件限制地领取,否则失业救济金的性质和作用就失去了作用。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针对上述兰某的情况,在其失业时领取失业金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合法权利的体现。而在失业的第二个月,劳动部门通知他去接受短期培训,以适应新的工种的需要,但是他并没有去,认为凭自己的专业能够找到工作。在第三个月,社会保险部门停发了他的失业金,其行为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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