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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实习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生病起诉母校和公司

2013-10-16 09:59:3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法官:实习生维权争议凸显法律盲区,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

本报讯 郑州某职业学校学生小林被学校派送到江苏一工厂实习,在流水线上每天连续工作12小时,因不堪高强度工作,小林患病住院。在索赔无果后,他将学校和实习公司告上法庭。10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其实习公司同意支付小林的所有医疗费,然后再由公司和学校分别给小林2000元钱赔偿。法官认为,实习生身份模糊,导致他们易遭遇维权难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填补实习生损害赔偿的盲区。

不堪压力,职校生实习时生病

小林今年21岁,是郑州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2011年6月,学校安排小林及其他同学,到江苏一家公司实习。在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协议,也没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形下,小林就和同学们开始了实习生活。他们每天在流水线上,连续不间断地工作12个小时。

由于劳动强度大,且工作环境差,刚实习了一个多星期,小林就因左侧胸痛,入住当地医院,并且进行了手术。该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等费用。

维权无果,状告母校和公司

回郑州后,小林又因此病住院。为此,小林多次与学校及实习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均被拒绝。

小林认为,学校在其实习过程中,未尽到管理义务,实习公司工作时间安排长,劳动强度大,这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劳动规章规定。为此,他将学校及该实习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6万元。

校方认为:小林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小林生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在其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则辩称,小林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本单位,但单位与小林之间没有直接的赔偿关系。小林来实习是基于单位与学校的约定,小林是受学校的安排来单位实习的,单位与学校应按照双方约定来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达成调解,学校公司均愿赔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调节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随后,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林实习所在的公司在赔偿完小林的医疗费后,公司和学校再分别赔偿给小林2000元钱。随后,三方签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协议。

法官说法:实习生维权争议凸显法律盲区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生病受伤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在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又存在认识不统一的情况下,此案具有示范作用和现实意义。

主审法官认为,审理此案最大的难点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无法通过工伤赔偿制度来获得赔偿。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因此,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填补实习生损害赔偿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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