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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用:我国城镇职工退休金制度的演变

2013-10-25 14:28:18 来源:人民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迅速在城镇中建立了职工退休制度。该制度有三大特点,一是实行现收现付制度,并且缴费建立在全国统筹的基础之上;二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在制度形式上是分开的,但是,在待遇水平上是相关的,实施“同级别、同待遇”;三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实行“低工资”政策,所以,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略高于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60%,最高为70%。

“文革”时期,由于工会系统瘫痪,中央决定由企业自行支付退休金,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不在意是否盈亏,所以,企业自行支付养老金没有什么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国企改革首先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退休人员负担问题,老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新企业没有多少退休职工,负担轻。企业要求“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呼吁恢复养老金社会统筹。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改革初期的地方财政“分灶吃饭”的分权格局,使得养老金统筹层次没有能够恢复到全国层次,而是出现了地方与行业分割,地方行政层层分割的“碎片化”现象。特别需要提到的是,由于工资低,为了鼓励退休,政府再次提高了替代率水平,最高达到90%。

1991年是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有重要意义的一年,在该年下发的国务院33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养老保险要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改变了过去养老保险只由企业负担的传统,虽然这一构想直到1995年才在制度上得到落实,但它仍然是改革的里程碑。

1997年又成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经过几年的试点,中央在1997年统一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称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个层次最有特色,它由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所组成。社会统筹部分由企业缴费,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并且,从理论上讲,社会统筹属于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属于完全积累,将这两个性质不同的制度合并在一个模式中,并且实行“混同管理”,为制度的运行留下了隐患。第二层次的是企业年金制度,由企业自愿实施,采取完全积累的制度模式,但是发展缓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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