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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社保承接更有优势

2013-11-11 15:30:48 来源:中国医药报

建立重特大病保障机制,化解居民灾难性风险,是完善医保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措施。这一决策导向的出发点和方向无疑是正确的,符合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原理,问题是如何通过具体政策实现。目前提出的办法是要运用市场手段,通过向商保购买医疗服务,原因是有一个“公认”的道理,即政府机构的效率一定比不上商业机构。但这个道理的前提是这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非常完善。我国目前还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在现实情况下,用医保基金委托商业机构经办还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哪个更具有优势。

参保人员缴纳保费然后在患病时得到补偿,用个简单的比喻就是你有120元委托别人为你买东西,你肯定要找一个会办事的人,现在出现了“社保”和“商保”两个人,如何比较选择?

先从二者的抗风险能力看,“社保”是地级统筹,也就是说,你缴的120元可能分散在多个机构,假定三个吧,120元被分成了30元、50元、40元,这些机构之间基金不能通用,这可能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当你能报销的医疗费超过40元时,那个只有30元的机构就没有能力支付了。从体制上解决这个问题就是要提高统筹层次,或者通过“再保险”的办法。我国几家商业保险公司都是全国性的大公司,但各地分公司各自核算,如果从“再保险”的角度看,“商保”至少要在省一级建立风险平衡机制,而且还要在“社保”无力提供特大病保障的情况下,其才能优于“社保”,但从实际来看,各商保没有在省级进行风险平衡之能力,各地“社保”基金也均有结余。既然如此,委托“商保”利用“再保险”的市场手段就没有前提。

再从“社保”和“商保”对资金的增值能力看,医保是现收现付,边筹边花,基本上没有钱可以做长期投资。“社保”增值的途径只有银行利息,120元最多拿到定存零取一年期的利息,估计没多少。那么商保呢,也许可以到金融市场炒股和买基金,但就目前金融市场的情况似乎没有多少赚钱的希望。不管怎样,在增值方面,“商保”比“社保”有政策优势。问题是,文件为什么还要规定在120元中保证“商保”有4%的盈利,还要承担“商保”的运营成本?而“社保”却不能从120元中提运营成本,更不能盈利归己,只能留到下年继续用。这120元你会委托给谁,不言自明。

还有,“社保”和“商保”购买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哪人胜出呢?一是对医疗服务市场信息掌握的程度,“社保”有组织医药专家的手段,强于“商保”;二是与医疗机构的价格谈判能力,“社保”有十几年的数据和经验,强于“商保”;三是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能力,“社保”有法定权力,强于“商保”;四是现代化信息系统的支撑,“社保”网连到了各类医院以及银行等外围,强于“商保”;五是对参保人家庭收入等信息的了解程度,“社保”强于“商保”;六是工作人员管理机制的灵活性,一个是市场用人机制,一个是参公机制,这方面“商保”肯定强于“社保”。但既然基本医保是政府的民生工程,为什么就不能给“社保”机构多点编制?为什么不允许“社保”提管理费,而允许“商保”强行从基金中盈利?这不免令人思虑良多。

不论是政府财政的钱,医保基金等社会的钱,还是个人的钱,花的时候都要货比三家,这是基本道理。有些专家有时把理论搞得很玄,并在玄乎中只作简单推论而不是细心求证,如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是委托商业机构等等。如果只是讲讲也就罢了,无非是道行有深浅,观点有不同,但政策决策就不能如此了,必须严密求证,必须系统完整。(熊先军 作者系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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