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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三个支点提升临床试验质量

2013-11-12 16:22:10 来源:中国医药报

□ 本报记者  白  毅

近日,由于中国研究中心不端行为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延迟阿哌沙班批准等事件令国内临床试验数据不断受到国际社会质疑。在日前召开的由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主办、北京经纬传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办的“第一届临床研究质量(过程控制)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深刻、全面地分析了我国临床试验的优势与不足,强调临床试验的三个重要主体——药品监管者、研究者、申办者各司其职,良好互动,重视临床质量过程控制,提高试验数据可信度,才能最终提升我国临床研究的质量和水平。

试验质量:不尽如人意

我国有较为健全的药品临床试验法律法规。中国医药质量管理协会会长张鹤镛介绍说,我国2003年颁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其中各项要求基本与国际接轨,促进了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的发展。绿叶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临床与注册副总裁李锡明博士说,“此外,我国还陆续出台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技术指南》、《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法规和相关指导原则。”

北京经纬传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蔡绪柳总经理说,“按理说,这个体系比较完备,如果各方履行好各自职责,是比较严谨规范的。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的临床试验数据不被国际广泛认可,临床试验质量不尽如人意。”

蔡绪柳表示,我国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缺乏专职化人员和独立的办公室;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改进和落实;伦理审查流于形式,缺乏记录和跟踪;临床研究结果被人为修饰;试验室检验设备使用不规范,检验结果评判标准不一;试验方案、研究病历、病例报告表、日记卡等设计不当,可操作性差;试验用药及资料交接、储存、使用不当;数据不能及时、无误、完整地记录与保存,可溯源性差等。

药物信息协会(DIA)中国区顾问委员会主席,科文斯公司副总裁、中国临床研究事业部负责人徐宁博士谈到,重要文件不完整、缺失,没有原始数据或者不充足、错误等,都是现在临床研究质量控制中最常见的问题。此外,还包括临床研究基地人员的培训记录、交接过程,患者的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批流程等方面的问题。

监管者:发挥促进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研究监督处处长李金菊表示,对临床试验的管理是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药品审评的基础。但是,监管部门在整个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体系中不是直接的参与者,而是促进者。监管力度增加和频率增加,有利于保证试验质量和保护受试者。监管部门不仅要检查试验的合规性,比如是否有临床试验的批件,是否在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还要检查对受试者保护的责任落实是否到位,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否达到最高水平。“检查一旦发现试验不合规,数据不可靠,这次试验就作废”,通过检查可以促进整个临床质量体系的改善。

但李金菊坦言,目前,我国新药创新能力及新药数量、品种和复杂程度不断提高和增多,而监管能力和监管资源配置与之还并不适应。在人少事多的现状下,科学的管理体系还未完善,需各方共同努力,“因为监管部门如果是一条船的话,只有水涨了船才能高”。

李锡明也谈到,目前,我国临床试验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办法或指导原则欠缺。同时,风险管理机制有待提高,对新药风险的评估能力和对申办方药物临床试验设计的指导仍需加强。此外,现场核查能力也待进一步提升,需加强专业化和专职化的检查员队伍,细化和完善临床试验监督检查要求和标准,规范临床试验现场检查。

与会专家表示,监管部门已通过制定发布临床试验数据系列性规范,搭建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登记和信息公示平台,研究我国临床试验数据的统一标准等具体措施,来逐渐提高我国临床试验质量和创新药品研发水平。如今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关于深化药品审评审批改革进一步鼓励药物创新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落实参与临床试验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第28号公告,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信息的登记与公示工作,旨在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推进药物临床试验信息公开透明,保护受试者权益与安全。

申办方:承担主体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审评中心化药临床一部杨志敏副部长谈到,新药研发过程中的各个责任方,包括管理者、研究者、受试者、伦理委员会,还有申办方。其中,申办方负责研发的全过程,责任贯穿始终,是最核心和最重要的。

李金菊认为,目前有的申办者在履行临床试验责任的时候,或多或少觉得临床试验是研究者的事,是医院的事,而忽视了自己是责任主体——所有的行为规范、所有产生的数据、所有试验中出现的影响质量或影响伦理的问题,申办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概念应该深入每个申办者的骨髓。“制药企业进行临床研究面临的严峻问题,即是浮躁和责任心不足。”徐宁强调。

绿叶制药集团研发副总裁李又欣博士表示,绿叶集团目前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的项目有14个,在美国进行临床研究的项目有4个,开展这些临床试验时主要有两个考验:除了资金外,另一个则是质量监控。质量监控一定要向前延伸到项目立项时,并涉及从临床前到临床阶段的每个环节,而不是仅仅在临床阶段开展。这期间,无论是和合同研究组织(CRO)合作,还是和监管部门合作,企业都要承担所有的风险与责任。杨志敏也建议,申办方企业作为主要责任方,要对研发的药物进行完全的项目管理,从体外研究到动物实验再到临床试验,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而不能把药物研发的系统工程分裂开来。

研究者:责任心和能力都不可忽视

杨志敏认为,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的能力非常重要。研究者的资质和经验决定了研究设计中的各种考虑,包括安全性评价的能力以及数据处理的能力。比如对同一个抗肿瘤药,如果研究者参考文献多、了解信息充分,整个研究设计比较合理,这个研究可能就会走得更远,反之会导致更早终止。

李金菊表示,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的直接参与者,受试者的安全、受试者的观察、受试者所出现一系列反应都是由研究者直接发现的,所以在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和受试者保护中,研究者的责任非常重要。“一个研究者除了具备医德、医风和高超的医疗技术外,还应有更强的责任心、更好的科研素质”。

“然而,作为研究者的临床医生大多有这样的观念,认为自己最主要的工作是临床、教学、科研,药品的临床研究退居其次。这种情况下,他对临床研究的重视不足,投入的人力、资源都有欠缺,这些都将直接影响临床研究的质量。”徐宁从研究者的角度道出质量隐患。

上海仁济医院GCP中心主任茅益民教授也认为,除了研究资格外,是否具备新药临床研究的经验(具备医学专业知识、临床药理学知识、统计学知识和熟悉法规),是否事务繁多无时间照顾,是否具备且能支配必须的研究设施,团队参与人员是否有一定的资历及时间等等,都是研究者面临的挑战。

茅益民和李金菊强调,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在临床试验中要充分告之受试者潜在的风险及不可预知的风险,让受试者做出决策是否参与。此外,还要密切关注临床研究用药不良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要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且有完整的记录。

李锡明也建议,研究者应提高临床研究经验,加强GCP培训;建立合理的启动会制度,保证研究者了解试验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尤其是发生不良事件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建立及完善临床试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伦理委员会、独立的数据安全检测委员会等;设立临床研究协调员以协助繁忙的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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