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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复活”背后的法律纠结

2013-11-25 11:17:30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记者 冯立中

安徽省立儿童医院发生的“死婴复活”事件震惊全国,人们感慨生命如此不被珍惜,唏嘘弱小弃儿遭受如此摧残,谴责父母和有关医生如此不负责任。11月22日上午,这位不幸的婴儿离开了人世,把严肃的考问留给了我们。

为此,记者采访了安徽医科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程孝文副教授、法学系主任马青连博士、法学教师周新生博士。

家长无权丢弃婴儿

在这起事件中,孩子的家长签字放弃治疗,并将仍活着的病残婴儿遗弃在医院,自行回家。对此,法律专家说,这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属于遗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专家说,即便家长签字放弃也是无效的,是割不断二者之间的抚养义务的。

但这种现象目前在医疗机构经常发生,为什么司法没有介入?专家认为,家长遗弃孩子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孩子有先天性残疾或缺陷,需要高昂的治疗费用,家庭无法承受;二是家长希望生一个健康的孩子,生下来发现有残疾就遗弃了;三是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以及农村家庭需要劳动力等因素导致女婴被遗弃。此外还有非婚生育等情况。但无论何种情况,家长遗弃孩子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的案件就属于上述第一类情况。

专家指出,目前,司法极少介入此类案件,主要是因为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跟上,残疾儿童的治疗费用、养育费用没人买单,家境困难的孩子家长无法承受巨额费用。即便法律判定家长有罪,把弃儿送回家,也难以避免个别家长用各种办法让孩子“自生自灭”。

医院面对病残弃儿有顾虑

如何面对被遗弃在医院的残疾儿童,这是各家医院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让家长带走,家长不愿意;送福利院,福利院会表示,这是有法定监护人的孩子,按照规定是不收的;留在医院又存在大量的法律、道德、经济问题,而且也不是医院的职责。

专家分析,目前医院救治病残弃儿存在的主要问题有3个,首先是法律问题,因为法定监护人“跑了”,造成监护人缺失,很多需要监护人知情同意的事项就无法进行,如病情告知、签字手术等;其次是经济问题,弃儿治疗时间越长,医院承受的经济压力就越大;第三是伦理问题,谁来充当弃儿的父母,谁来给孩子家庭的温暖?在安徽省立儿童医院事件的背后,这几个问题都有,但最主要的是监护人缺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放弃了,谁来维护弃儿的权利?

专家说,有些家长把孩子丢在医院一走了之,而承担着救死扶伤职责的医院却不能遗弃,绝大多数的医院会继续进行治疗,直到孩子痊愈或死亡,而且经常会出现“治好了却送不走”的窘境。发生在安徽省立儿童医院的事件提示,医院应该对弃婴积极救治,而不是姑息治疗;出现危象应全力抢救,而不是任其死亡,否则就可能产生一系列的问题。

专家分析认为,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此次事件经治医生有技术问题,有责任心问题,可能更多的还是经济压力问题。

如何保障病残弃儿权利

如何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解决医院屡屡出现的病残弃儿问题?专家们在讨论中提出,首先,要制定有关弃儿救治的法律,保障病残弃儿的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这样才能减少病残儿童被遗弃现象;第二,病残弃儿救治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让医院救治弃儿没有经济上的后顾之忧;第三,依托残联的残疾儿童救治基金会,广泛接纳社会各方捐助;第四,可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强制保险,以筹措更多的救治资金;第五,实行病残弃儿救治定点医院制度,制定必要的免责条款(如免告知、免签字等)和经费保障制度,确保病残弃儿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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