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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养老金该停发伤残津贴吗?

2013-01-22 15:04:32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矿工,三年前因生产事故受伤,被认定为五级伤残,并一次性获得了相当于18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单位保留了与我的劳动关系,让我回家休息,每月按我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残疾津贴,并从定残后一直延续到现在。最近,我到了退休年龄。但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残疾津贴就被停发了。这样对吗?

读者: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其主要是为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以其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养老金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两者关系如何?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现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因此,依照上述规定,除非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你领取养老金后就不能再领取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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