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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 不能规避养老保险缴纳义务

2013-01-22 15:10:22 来源:《劳动午报》

某私营企业经工商局批准成立,王某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为该私营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企业在创业阶段,以高工资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补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职工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

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应聘到一家电脑公司上班,但被告知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但原单位告知王某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已有了明确约定,企业不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王某遂找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人士认为,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企业必须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调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金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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