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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部门变动不可再约试用期

2013-03-04 17:09:02 来源:《劳动午报》

张某在一家生产企业工作,因工作时间长、经验丰富,技术能力也比较突出,厂里决定让他从生产车间调到研发部门,从事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工资待遇等都有所调整。此后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新合同中却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

张某咨询,自己已经工作了那么多年,仅仅因为工作部门变动,就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吗?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劳动者的试用期间,目的是为了考查新入职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已经是单位职工的劳动者,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再行约定试用期。本案中,张某虽然更换了工作部门,但仍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重新确定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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