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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病房床位费实行分级管理

2013-05-27 16:11:58 来源:健康报

本报讯  (记者冯立中)近日,安徽省物价、卫生、人社等部门联合发布《安徽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病房床位指导价格及设施标准》,下放病房床位费管理权限,病房床位价格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并对病房床位的最高指导价以及加床打折等作出明确规定。新的床位价格定价机制和标准从6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规定,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属医疗机构床位费的核定;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及县属医疗机构床位费的核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安徽省将病房床位费分为普通、3人间、双人间、单人间、新生儿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按照床位费项目内涵及病房设施核定。普通床位费指4人及以上多人间的床位费,最高不能超过35元/床日,3人间不超过45元/床日,双人间不超过55元/床日,单人间不超过120元/床日,新生儿床位费不超过15元/床日,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不超过20元/床日。病房设施和服务水平低于床位费项目内涵及规定设施的,应降低床位费标准;高于床位费项目内涵及规定设施的,床位费也不得超过省定最高指导价。床位费价格已将医用垃圾、污水处理等项目纳入其中,医疗机构不得再行收取。

安徽省规定,医疗机构在核定的病房床位数之外原则上不得增加病床。由于治疗的需要,确需增加病床的,按加床后实有床位数标准收取床位费。在病房外(病房走廊)增加的病床,以不得超过同病区最低床位费的70%核定,并不得收取降温和取暖费。省物价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床位费项目价格,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住院的特困群众,应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具体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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