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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劳动合同期内同样可辞职

2013-07-26 10:17:33 来源:山东工人报

刘某去年6月与沂水县某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费。今年4月,刘某写了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认为公司已为刘某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辞职,如在合同期内辞职,按公司的规定须扣当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无奈之下,刘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救。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单位不能以此要挟职工,职工提前30天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显然违背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刘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违法,公司更不应该扣发工资做违约金。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限令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刘某的工资。最终,刘某与公司按规定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拿到了自己的血汗钱。薛守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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