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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星虚假代言食药广告需担责

2014-01-10 11:15:32 来源:北京晨报

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称司法解释。这个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等内容,并且明确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亮点1

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要担责

【背景】近年来,不少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明星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邱宝昌说,目前《广告法》未涉及自然人在虚假广告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都予以了规定,该司法解释也确立了这样的立法精神,对于规范明星代言广告起到震慑作用。今后明星要慎重代言,否则将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亮点2

赠品质量安全

商家也应担责

【背景】“买一赠一”“有奖销售”……在市场竞争中,商家经常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司法实践中,赠品因质量问题造成受赠人损害,受赠人往往因为无偿取得赠品,没有支付对价,不作为消费者对待,在赔偿问题上通常是减轻生产者、销售者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孙军工说,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司法解释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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