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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等4部委出台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

2014-11-19 11:25:50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4年11月6日,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决定对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中关于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有关要求,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人社部牵头研究拟订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相关政策,经人社部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通知明确,在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实施稳岗补贴政策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基金使用管理规范。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具体比例由省级人社和财政部门确定。这一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实施,在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方面取得了突破,对于促进就业稳定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文件全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有关要求,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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