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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政府定价将取消 仍受医保和招标限制

2014-12-09 13:46:59 来源:新金融

执行近20年的药品政府定价,或将于2015年元旦终结。虽然政府有意引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但是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药品价格仍将受到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的约束,同时,医疗机构或将以价格谈判者的身份加入进来。

“取消”定价

“没有意外的话,最终方案预计会在12月出来,但内容应该不会有大改动了。”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对新金融记者说。

根据11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委)印送给医药行业相关协会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即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或出厂价格,通过医保控费和招标采购,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并拟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秘书长汪鳌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到2700余种医保药品;非医保药品本身就属于市场定价。

“按照现行的制度,由企业申报、再由发改委审核并制定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是对药品在终端的零售价的限制,这次取消的就是这个限制。”一医药企业销售总监告诉新金融记者,但通常,药品的价格在招标采购环节已经被压低了,是低于最高零售限价的,相当于最高零售限价形同虚设,换句话讲,目前真正对药品零售价起决定作用的是招标采购机制,而不是发改委的最高零售限价。

“虽然最高零售限价实际起到的作用不是特别大,但毕竟放开政府定价,引入市场机制,是一个很好的出发点,这个方向值得鼓励。”汪鳌坦言。

据一医药企业负责人透露,在药品政府定价的制度环境下,一些企业为了增加药品的利润空间,往往会去做发改委的工作,例如同一原料成分的药品,通过改变剂型等方式提高其最高零售限价。该负责人认为,取消这一制度后,“这种情况就会不多见了”。

公开资料显示,药品政府定价开始于1996年施行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此前曾经历过短暂的市场调节阶段。在1996年进入行政管控后,2000年、2006年、2009年和2010年等又相继进行了药品价格管理方面的补充和调整。

“从最初的通过管理药品出厂价来约束零售价,到现在的以制定最高零售限价为主,虽然一直在管控,但趋势是逐渐在放宽。”汪鳌对新金融记者表示,其实早在去年,发改委就在讨论计划取消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一事,只不过最近才下发了征求意见稿。

反馈不一

在现行制度下,药品价格的形成要经过两道关卡:发改委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各省份招标采购管理机构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其中,最高投标限价一般是招标采购管理机构根据投标药品在部分省份以往的平均中标价或最低中标价来确定。

也就是说,即使取消发改委这一道关卡,药品价格的形成也还受到招标采购的限制。而这也是现在医药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

多位医药界人士表示,药品通过各省份招标才能进入当地医院销售,药品价格是以最近一次招标结果为准,“可是,有的省份几年才招标一次,等于几年之内药品价格没有波动,这怎样体现市场调节?”

业内一些观点认为,虽然减少了一道关卡,但行政参与并没有本质上的减少,药品价格改革也并非完全放开价格。上述销售总监举例称,假设一种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是100元,而它在招标采购环节的最高投标限价是90元,那它的投标价只能等于或低于90元;但是即便不再设定最高零售限价,它的投标价也不能高于90元,仍受到最高投标限价的限制。

而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社部)管理的医保支付价是根据招标中标价来确定,业内普遍理解为这次改革是将药品定价权由发改委转移给了人社部,变成了由医保支付价或者说医保报销标准来进行药品价格的约束。

上述销售总监分析,按照征求意见稿,企业可以提高药品零售价,但问题是,在医保支付价不变的前提下,超出医保范围的那部分费用,消费者并不愿意去支付,再加上同类药品的竞争,企业面临销售额下滑的问题,因此,企业很可能会选择以医保支付价作为药品的零售价。那么,医保支付价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牛正乾表示,目前不同地区对医保支付价的确定方式不同,比如,福建省三明市是以同类品种中的最低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价;而重庆市是以同类品种的平均中标价作为医保支付价。“至于国家层面的医保支付价思路,从目前官方披露的信息来看,还没有正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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