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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药用辅料管理制度值得借鉴

2014-05-21 15:58:33 来源:中国医药报

□ 王华锋

目前,我国对药用辅料实施的是分类监管模式,这是考虑到我国药用辅料产业发展、市场环境、监管资源、企业诚信度等多方因素而提出的管理模式,符合当前我国药用辅料行业发展现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但如何具体实施则是监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对于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欧盟建立的类似分类管理制度,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欧盟对药用辅料有明确的定义。浙江中医药大学教授万海同介绍说,欧盟在相关法令中规定,药用辅料是药品中除活性成分和包装材料以外的其他组分。与这一条款一致的是欧盟药品管理局人用药品委员会指南——《药品注册上市许可申请材料中的辅料》中对辅料的定义:药用辅料是药物剂型中除活性物质以外的其他组分。

在谈到欧盟药用辅料的审评审批机制时,中国药科大学教授邵蓉指出,对于新药用辅料,欧盟没有单独的审批途径,因为辅料只有用于药物制剂时才能发挥相应作用,所以被称为辅料,而其自身的安全性以及对药物制剂的影响,可以在审批药物制剂时一并评价,不需要单独审批。除了新药用辅料的制剂审批外,欧盟对已有药典标准的药用辅料实行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由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进行认证。欧盟药品质量指导委员会是欧盟委员会的一部分,包括欧洲药典部、实验部、原料药认证部三个部门,其中原料药认证部负责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同时负责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后续跟进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的沟通。

目前,欧盟已有药典标准药用辅料的备案制度。邵蓉介绍,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程序适用于欧盟药典委员会收载于药典(总则及个论)的物质,其中包括合成、提取或发酵获得的有机或无机的活性原料药或辅料。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针对已被欧洲药典专论收录的产品,另一种是针对存在传染性海绵脑病风险的产品(包括未收录于欧洲药典的产品)。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独立于药品的上市申报,评估组织由认证秘书处、技术顾问委员会、评审员、证书管理委员会四部分组成。完成该认证的申请及审核需大概5个月的时间。

针对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的用途,邵蓉说,药用辅料制造商提供的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证书,可用于证明其产品是否符合欧洲药典专论的质量要求。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表明完全执行欧洲药典的标准,就能够控制该生产工艺路线中可能引入的所有杂质和污染物。如果拟上市的药品中使用的药用辅料已获得了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则上市许可申请可直接使用该证书,而不再对药用辅料的质量进行评价。辅料生产企业在申请文件中必须附加两封承诺信,一封信承诺其申报的药用辅料是按照国际制药产业GMP规范进行生产的,另一封信承诺同意欧洲GMP检查机构的官员进行现场检查。当产品信息发送变更时,企业须通知认证秘书处再次评审。根据变更对于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分为通知、微小变更和重大变更。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每五年更新一次,若欧盟药典专论、法律法规或科学认识发生了变化,则须重新进行认证。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或现场检查发现重大缺陷时,认证秘书处可暂停欧洲药典适应性证书。由于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是将证书颁发给药用辅料的生产企业,因此企业在申请过程中主动性强,同时会自觉保证产品质量,从源头上保证了药用辅料甚至药品的质量安全。另外,欧洲药典适应性认证申请一旦通过,该药用辅料即可用于欧洲药典委员会所有成员国中所有药品制剂企业的制剂生产,而无需在药物制剂上市许可的申请时重新审评,既为生产企业节省了时间和精力,也为监管部门节约了行政成本。

“备案管理对于企业自身的要求较高,审批周期较短,而我国一直对药用辅料实行注册管理,主要依靠政府部门对辅料质量进行把关,审批周期较长,若盲目照搬欧美的备案管理制度,也许会导致辅料质量的进一步恶化。”邵蓉认为,我国应在学习欧盟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兼顾我国国情,确定折中的审批周期,同时对申请备案时提交的资料内容、详实程度、资料审核的方式等加以控制,既节省监管成本,提高企业的自觉性、主动性,又能保证辅料注册管理向备案管理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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