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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发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2017-12-05 14:29:31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作者: 灵犀

近日,国家卫计委陆续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很多人心里还是有焦虑的,要开一个中医诊所到底需要什么条件?尤其是那些想开中西医结合服务诊所的人,开展中西服务的诊所可以直接备案吗?

这回,大家一颗纠结的心终于着地了。刚刚,国家卫计委发布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废止。

想开中医诊所和中西医服务诊所的人看过来:

关于两个“标准”文后会附给大家,这里我们先对大家比较纠结的几个问题给予解读:

第一:只有“纯”中医诊所执行《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实行备案制

据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可知,《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根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可知,实行备案制的诊所是指在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显然,只提供“纯”中医药服务的诊所才能适用于诊所备案制,其他类不可以,而完全提供中医药服务诊所建设的标准要参考新版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第二:提供中西医服务执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仍然许可制

想开中西两法服务诊所的朋友们,注意了,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不能直接备案开诊所,仍然要走审批制流程;且以中医服务为主,但带有西医服务的诊所有一个新名称叫做——中医(综合)诊所。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按照《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规定:《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所以,我们需要明白一个问题,中医诊所备案制只是适合完全提供中医药服务、服务范围和医疗安全可控的诊所。

而提供中西医服务,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第三:确定了 !只有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开诊所

此次《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明确指出,开办中医诊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且执业满3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另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还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看过这些要求,你是想开中医诊所,还是中医(综合)诊所,自己心里也该有了定位了,至于其他详细要求,大家可看附件。

国卫医发﹝2017﹞ 55号

关于印发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促进中医诊所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好中医诊所备案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医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是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中西两法服务和不符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风险的中医(综合)诊所,是中医(综合)诊所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校验的依据。

二、原卫生部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三、原卫生部印发的《民族医诊所基本标准》同时废止。民族医诊所的管理参照《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一: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附件二:

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综合)诊所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三)设置医技科室的,每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卫生技术人员人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开展有创性治疗的,应当设置观察室和处置室;

(三)各功能区域相对独立,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每室(含中药存放、调剂区)不少于10平方米。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察床、诊桌、诊椅、脉枕、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压舌板、高压灭菌设备、污物桶、紫外线消毒设备;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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