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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药品GPO采购模式能否巧避坑?

2017-07-14 18:21:30 来源:E药经理人

流传已久的全国第三家GPO试点终于水落石出!

7月12日,广东省卫生厅政务服务中心所设立的微信公众号“广东卫生信息”发布消息称,自7月15日零点起,广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将正式启动。而备受瞩目的广东医改中,药品及耗材的GPO采购堪称重磅之一。据广州市医改办负责人介绍,此次公立医院改革在药品采购方面,广州市将建立GPO(医院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探索和实施坚持公立医院药品耗材带量采购、统一配送。

资料

实际上,关于广东将成为全国第三个实行GPO试点的地区的消息早已流传甚久,今年4月份广东省卫计委在参加媒体活动时透露的“四个允许”,其中之一便是“允许广州、深圳以市为单位GPO团购”。如今“广东卫生信息”发布的信息尽管涉及到GPO的只有短短数十字消息,但却已经正式将这一说法印证。

而更多的关键性信息,则未随此消息一并披露。例如广州市会采用何种方法遴选GPO组织?GPO采购又将覆盖多少医疗机构?是否会同深圳模式一样明确降价幅度?在上海、深圳两地已经在GPO领域做出探索的基础上,广州的GPO理所当然的被认为应该一一躲过“前行者”所掉进过的那些坑,但究竟表现如何,仍然值得期待。

1、GPO推广进行时

这似乎是一场变革之下的自救之路。

对于公立医院来说,药品加成全面取消的重压之下,药品一夜之间由收入变为成本。随之而来的,一面是医院收入的急速骤减,另一面则是政府补贴的迟迟缺位。也正因此,想要在这轮覆盖全国的公立医院改革中生存下来,重构用药格局,降低采购成本,就成为了公立医院“自救”的一条必由之路。

而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子也并不乐观。从常规的省级平台集中采购到各地纷纷进行的采购医联体抱团,从各级医院明里暗里的“二次议价”,到各省药品招标的最低价格全国联动,不断刷新的最低中标价格,以及日益难以维护的价格体系,成为了摆在一众药企面前的难解困局。以价换量,从而博取市场份额,也就成为了企业逃离现状的“自救”之路。

当下如火如荼的药品GPO采购模式,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且好像已经没有什么能够阻拦各地在药品采购领域施行GPO的跃跃欲试之心了。

最早试点的是上海。2016年2月29日,上海市华山医院等五家三甲医院会同徐汇、普陀、闵行等六个区所属公立医疗机构一起,自发组成了上海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团采购联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上海医健中心进行药品集团采购。自此,GPO在国内药品采购领域中正式崭露头角。

深圳则紧随其后。2016年7月5日,深圳市卫计委发布《深圳市推行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相较于上海模式,深圳GPO则是旗帜鲜明的打出了“药品总费用下降30%”的大旗。而到了8月3日,深圳市卫计委更是连发三文,对深圳市GPO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具体披露。

如今,广州也正式迈进GPO试点的队列之中。而此时,上海GPO已经率先完成了共计五批次的药品集团采购,第一轮GPO基本已进入尾声;深圳也已经开始进行到第二批集团采购的品种供应工作之中。

而从目前的趋势来看,GPO大有向全国普及开来的趋势,广州也绝不会是最后一个试点。已经流露出来GPO意向的,至少有佛山、中山、重庆等多个城市。4月5日,佛山市卫计局在向佛山市委汇报工作时便提出,计划开展以市为单位的药品集团带量采购;中山市则直接以透明药品耗材试剂交易平台(THL)的名义,被认为是翻版的GPO;而重庆则是早在2015年便计划进行医保短缺药品的集中带量采购,只是一直未有最新动态。

2、广州GPO能否巧避坑?

在上海、深圳已经做出GPO探索的情况下,广州GPO应设计怎样的GPO方案,构思怎样的实施细则,才能把上海、深圳两位“前行者”所掉进的坑一一避开,也是一件考验技术的事。

首先是广州将会如何筛选GPO组织?

目前,上海GPO选择的GPO组织为上海医健卫生事务服务中心,其本身性质为正式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但从层级关系上来看,上海医健中心由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出资成立,而后者的主管单位正是上海市卫计委。也正因此,在上海GPO模式实施之初,关于行政力量干预上海GPO执行过程的质疑也由此而生。

相较之下,深圳GPO的执行组织全药网则是一家药品经营企业,脱离了与行政力量的直接联系,但仍然也备受争议,最大质疑便是其同时作为GPO组织与药品采购环节的参与者,难以摆脱“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嫌疑。

可以预见的是,在一场将会迅速打破现有利益格局、涉及多方利益的变革之下,不管如何取舍,都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与争论,关键问题首先在于做出决定的一方是否持有充足的法律以及政策依据,其次则在于能否在第一时间以实际的行动平息质疑,从而使改革更好的进行下去。

以上海为例。在施行GPO之初,上海所受到的质疑在于评审标准的不公开以及申诉渠道的缺失,甚至还发生过一起数十家企业联名上书事件。上海的做法则是,在2016年11月公布第二批药品采购公告之时,也同时在网站中公布了四个具体执行文件,包括药品评价指标、评审专家抽取办法、GPO工作流程、临床用药需求目录,并在线下组织宣讲,向所涉及的相关企业普及信息。自此之后,关于上海GPO的质疑之声也就逐渐减弱。

上海市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负责人此前在接受E药经理人采访时表示,第一批采购时实际上已经向所有响应采购的企业进行了各项公示,“因为这是医院联合的采购行为,谁响应采购就对谁公示,从公开范围的规则来讲,也并没有必须全面公开的要求。但是既然企业有需要,扩大公开范围也可以,这样可能更有利于以后参与的企业早些了解规则。”

其次则是作为GPO组织,广州GPO将采取什么样的盈利方式?

这也是避免掉坑的关键之一。此前关于深圳全药网的争议,除其涉嫌垄断之外,便在于其盈利模式,甚至也引发了关于深圳全药网到底属不属于GPO的争论。

在GPO较为成熟的美国市场,GPO组织的盈利模式非常透明,即向供应商收取合同管理费,根据美国卫生与社会服务部的法律规定,合同管理费必须小于或者等于采购总额的3%。但实际上由于美国市场GPO竞争较为激烈,而实际上,由于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加,医疗机构之于GPO机构的选择范围也不断增大,美国GPO目前收取的费用平均仅在1-2%,并且这些费用绝大多数可能还要退还给医院。

深圳全药网却并非如此,首先是在机制透明以及盈利模式清晰两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目前并没有关于深圳全药网盈利模式的准确介绍,但从披露的信息来看,由于其实际参与了药品采购的环境,所以更像是一个获取进销差价的商业行为,尽管最终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相较于此前已经有所降低,但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利润被全药网所截留。而为了避免类似的争议,广州所遴选出的GPO组织,或许在这一问题上应有更深入的思考。

最后当然是关于垄断的躲避。

对于GPO来说,垄断问题无疑是高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便是性命之危。此前深圳GPO模式因涉嫌垄断而遭发改委调查便是前车之鉴。

实际上,这也是由GPO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由于GPO采用的是总体打包的刑事,因此一定是对医疗机构供应能力最强、品种最齐全的且占优势,再加上医院开户数量有限,因此大型商业机构更容易中选,而中小型企业则很大概率会出局。而美国为了抵制这一垄断趋势,早在1996年便出台了医疗保健强制反垄断政策,并对GPO组织的采购行为提出了具体控制指标,如医院某一产品或服务通过一个GPO采购量不能超过该医院该产品或总服务量的35%,从而避免垄断的出现。

只是目前在国内,还尚未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在接受发改委调查之后,深圳则是及时的做出了修正,包括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自主权、确保选择药品配送企业自主权、确保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权等三个措施。对此,广州GPO也自当引以为戒。(作者: 老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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