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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制药5年3战IPO 因莎普爱思躺枪

2018-01-22 13:17:57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石省昌  来源:华夏时报

从2014年10月到2018年,长春普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普华制药”)的创业板之路已经走到第5个年头,5年3战,一路坎坷。

2017年12月19日,普华制药第三次向证监会提交招股说明书,但普华制药或许并不会想到,2018年会在莎普爱思(13.490,-0.09,-0.66%)(603168.SH)“神药无效”的丑闻中躺枪。

“神药无效”的连锁反应

1月17日,莎普爱思《关于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号为201420651984.5的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因是“认为本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公告称,这项专利是莎普爱思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权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目前,该专利主要应用于莎普爱思单剂量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的包装。

不过,外界认为这只是莎普爱思“神药无效”丑闻爆发后的连锁反应之一。对于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生产企业来说,堪称躺枪,普华制药便是其中之一。

2017年12月22日,食药总局向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湖北、广东、宁夏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称,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疗效提出质疑,要求以上各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行政区域内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生产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3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上述通知函附带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品种名单中,普华制药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赫然在列。

值得注意的是,该产品是普华制药的第二大营收来源。

2017年12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普华制药主要从事中成药、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眼科用药为主,皮肤科用药、肌肉骨骼系统及其他领域用药协同发展。复方熊胆滴眼液和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为公司的两大主打产品。2014年-2016年以及2017年上半年公司复方熊胆滴眼液和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5286.93万元、6492.66万元、8233.85万元和4485.38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64%、41.69%、49.47%和46.49%。

而上述两种产品报告期内的合计销售毛利分别为4606.55万元、5716.59万元、7352.25万元和4006.29万元,占公司当期销售毛利的比例分别为55.61%、53%、61.56%和57.79%。

普华制药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复方熊胆滴眼液和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的生产及销售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盈利水平。

不难预料,一旦普华制药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产品受到监管政策影响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将会严重影响普华药业的营收能力。

某券商医药研究员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医药行业的政策变化导致整个门槛提升,对于实力更强的公司更有利,但现在整个医药行业的经营营收增速还是比较健康,但是目前对于医药行业的IPO来说合规性的要求比较重要,看企业能不能满足IPO的严格要求。

不光彩的过往

2017年2月24日证监会召开创业板发审会,当时由民生证券保荐的普华制药被否,这是普华制药第二次被否。

根据当时证监会对普华制药申请文件提出的反馈意见以及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此次普华制药IPO被否主要涉及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财务会计相关问题等。

发审委关注了普华制药在2015年初间接控股的克胜药业。由于克胜药业曾对其原股东吴重言控制的克胜集团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达到7000万元。尽管目前该保证合同对应的主债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克胜集团不存在该主债务合同下的债务违约,但被收购前即已形成的潜在负债和诉讼,普华制药面临并购带来的债务风险。

其次,普华制药存在业务员直接收取货款和客户以个人名义回款、以货款冲抵销售费用等多项财务不规范的情形。另外,发审委会议还针对普华制药经销商制度提出了疑问,尤其是每年增减变动的经销商有三四百家,部分经销商合作时间不长,金额较低,对管理应收账款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2016年第二次冲击创业板,因问题重重于2017年初被否,2017年末第三次冲击,其实这次问题也不小。

《华夏时报》记者查阅其最新的招股说明书发现,普华制药的合并报表中,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的营收分别为1.56亿元、1.66亿元和9647万元,对应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1.38亿元、1.61亿元和8120万元。

显然,报告期内普华制药的现金交易金额较大,过高比例的现金交易极易带来相应的问题。比如说,不久前被否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认为其在报告期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无实际销售活动的发票开具行为;实际销售收入确认与招股说明书中描述不符;报告期内现金交易金额较大,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对现金的提现标准与现金使用无明确规定等。

那么普华制药是否有可能存在相关问题呢?普华制药与其员工刘玉霞的一场从2006年开始到2015年8月以普华制药完败结束的诉讼中可窥端倪。在这起争议中,法院终审判决普华制药应付给刘玉霞销售提成款、工资、经济补偿金、多收取销售款共计102.89万元。而在此案件中,多次涉及现金交易。

不仅如此,在2017年2月,普华制药第二次被否还因为其在2014年至2016年,公司一级经销商向下游医疗机构客户年平均销售量为414.16支/瓶、462.59支/瓶和594.48支/瓶,向零售药店客户年平均销售量为95.39支/瓶、117.22支/瓶和111.72支/瓶,销售价格差别巨大,二级经销商销售真实性待查;并且经销商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数据待查。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员刘彪告诉记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培育创新型的排头兵企业。医药行业也是如此,看好医药股中的排头兵企业,包括整个大健康产业未来的发展。

尽管目前医药行业面临大发展,但是普华制药的销售模式和数据真实性能够通过证监会的考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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