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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将设医调委:医院不得与患者私了超万元赔付

2014-04-09 10:15:50 来源:新快报

广州将设医调委,免费调解医疗纠纷

14届第109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昨日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在原有的行政、司法、仲裁等途径外,广州将成立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市医调委),免费受理调解医疗纠纷。此外,《规定》明确,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1 遇“医闹” 应及时到达现场

《规定》表示,广州市司法行政部门将指导设立市医调委,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指导设立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同时规定,市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的行为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医疗纠纷可能演变成群体性、公共性事件的等三类情形下,市医调委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必要时可现场调解。

“市医调委属于人民调解组织,为医患纠纷各方提供了多一种解决纠纷机制。”负责发布该《规定》的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行政、司法、仲裁、医调委调解)等几种方式都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调解才能进入诉讼。如果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话,必须经过医学会认定,交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如果属于其它情况可以通过调解的办法来解决。”

2 政府购买服务调解不收费用

对于市医调委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规定》明确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同时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规定》同时规定,赔付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可以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以及拒绝市医调委调节的,市医调委将不予受理。

《规定》同时规定,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市医调委指定1名调解员进行调解;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的,由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委托医调委指定1名调解员,第三名调解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市医调委指定。

3 申请30日内应调解终结

《规定》表示,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市医调委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同时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5日,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经市医调委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规定》还透露,广州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加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医疗纠纷发生后,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通知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并提供赔付意见,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焦点问答

调解员不是医院的也不是机关单位的

记者:市医调委调解员是怎样选出来的?怎样保证调解员给出的意见是中立的?

市调解处副处长潘盛鹏:我们对招聘的调解员有一个基本定位,懂法律或者懂医,两个条件必须具备一个。调解员是面向社会招聘的,为了实现中立,医调委的招聘的调解员既不是医疗机构的,也不是机关单位或事业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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